摘要
地方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他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机关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应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本文想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的地位地方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的地位是由法律规定的.首先,他是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出处
《秘书之友》
1991年第2期15-1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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