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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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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根据国务院对上海、天津等地设立保税区批复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附后)。经商国务院特区办、海关总署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发布此办法。各有关分局可根据当地保税区的具体情况,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附件:《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机构地区 国家外汇管理局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1年第30期1069-1071,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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