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根据国务院对上海、天津等地设立保税区批复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附后)。经商国务院特区办、海关总署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发布此办法。各有关分局可根据当地保税区的具体情况,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附件:《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1年第30期1069-1071,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