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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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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1年第3期11-11,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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