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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宝富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复议决定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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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梁宝富,男,35岁,安徽省桐城县双铺乡大桥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占双庆,安徽省桐城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桂生,原告之兄。 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谭守疆,局长。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1年第3期45-47,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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