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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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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特作如下决定: 一、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处罚。不是为了牟利、传播,携带、邮寄少量淫秽物品进出境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1年第1期7-8,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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