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1990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为了正确执行这个《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后发出的案件,依照《决定》的规定办理。 二、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1年第1期11-11,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