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申请人:天津市蓟县官庄信用社。 被申请人:李文通,男,天津市蓟县官庄乡小屯村农民。 1986年,被申请人李文通与余付辰、康学伶合伙成立自来水安装队。合伙期间,合伙人先后向申请人天津市蓟县官庄信用社贷款6.5万元。后合伙经营亏损,个人占用合伙贷款,致使贷款逾期不能归还。截至1989年12月20日,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87021.79元。官庄信用社向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1年第4期21-22,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