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贵刊90年第4期刊登了李成林同志《商业批发企业销售收入记载时点亟需改进》一文(以下简称《李文》)。《李文》认为现行销售收入记载时点弊端重重;并主张商业批发企业的销售收入,应当按收回货款后的时点进行记载,读后颇受启发,但对《李文》的观点和主张则不敢苟同,笔者就此谈谈对这个问题的一点浅见,以求教于同行,兼与李成林同志商榷。一、《李文》的主张违背了会计的基本假定和原则。会计的基本假定和原则,不仅是一系列会计方法和程序的理论基础,而且是会计活动的重要准则。
出处
《会计之友》
1991年第1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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