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会计人员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全民、集体(含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第三条会计人员系指现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出纳、记帐、核算、稽核,检查、财务、会计管理及财会主管人员。第四条我省使用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要求印制的会计证。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县(市、区)的颁发和管理;
出处
《会计之友》
1991年第2期2-2,共1页
Friends of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