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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科目运用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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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89)财会字第19号通知重印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451号科目“应交税金”第三款中规定“企业和税务机关结算后……退回多交税金,借(增)记‘银行存款’,贷(增)记本科目。”该项业务本来是反映企业多交税金后,通过正常审批程序将多交的税金退给企业,企业帐务应反映其已交税金的减少,即应在“应交税金”科目借方红冲,但按《制度》进行帐务处理(贷〈增〉“应交税金”)后,结果是虚增了企业应交税金额,并未反映企业已交税金的减少。例如:某企业1991年一季度根据其发生的经济业务共提取产品税10万元,其帐务处理是:借(减)
作者 崔化宇
出处 《会计之友》 1991年第6期23-23,共1页 Friends of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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