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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许用少数民族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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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作者 石光荣
出处 《中国民族》 北大核心 1991年第2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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