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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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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就业制度、用工制度的改革与劳动力流动机制的逐步建立,城镇待业职工作为一个新的待业群体,已经出现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企业职工由在业转为待业的主要渠道是:合同工在终止、解除合同后转入待业,固定工在优化组合中产生的溢余,试行企业破产法中出现的人员裁减,企业行使开除、除名和违纪辞退权向社会释放人员。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国务院于1986年7月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以法规的形式在我国首次提出了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的问题,标志着我国劳动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该项规定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 李建中
出处 《浙江经济》 1991年第4期19-21,共3页 Zhejiang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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