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判例制度应成为社会主义法律的补充形式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判例是法院可以援引作为审理同类案件依据的判决。它一直是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英国自13世纪形成的通行全国的“普通法”,其内容大多是由法院所作的判决编集而成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除英、美外,诸如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亚、非一些采用英语的国家和地区也是以判例作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判例在我国历史上也曾起过重要作用。例如我国历史上的决事比、例、断例等,实际上都是判例。清末同治九年(1883)的《大清律例》,汇集了1892条判例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其效力甚至大于法律。国民党时期的最高法院也搞过判例法。
作者 蒋磊
出处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1991年第4期56-59,共4页 Journal of Qinghai Junior Teachers' College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80

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