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新的科学技术革命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国教育面临着错综复杂的问题,主要发达国家纷纷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教育基本法成为教育发展的趋势,并且由于各国历史传统各异,教育基本法从内容到形式都表现出纷呈多样的现象。一、主要发达国家教育基本法的立法模式主要发达国家教育基本法一般有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国家没有教育基本法,但立有各种学校教育法。教育行政分权制国家一般都属于这种模式。这些国家只在宪法中对教育作了极为原则的规定,以作为该国教育立法的根本性法律依据。美国甚至在宪法中对教育未做任何规定。
出处
《绥化学院学报》
1991年第2期75-81,共7页
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