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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产品的税收问题和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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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产品,有关产品税和增值税的规定是:工业企业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视同自制产品办理;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一律于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工业企业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一般是用于连续生产,不需纳税(白酒。
作者 李友亮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1年第11期40-40,共1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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