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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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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务是指受雇或受聘于他人而从事的劳务。按其受雇的对象不同,可区分为两种:一是受雇或受聘于境外雇主而在境内提供的劳务;二是受聘或受雇于境内雇主而提供的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不论其在中国居住期限如何,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外籍人员受雇于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提供非独立个人劳务的所得,均属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不论该报酬的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只要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的,就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虽有上述规定,但是由于情况复杂和人们对税收法规的理解不同,在实际征管中,处理方法不尽一致,对非独立外籍个人劳务的提供者来自与我国订有税收协定的国家,是否该给他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意见也有分歧。笔者试就此谈些粗浅的看法。
作者 俞子辰
机构地区 浙江省税务局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1年第12期25-26,共2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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