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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外出经营应提供统一的税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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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外商投资企业同内资企业一样,为了经营上的需要,经常出省销售产品,在涉外税务管理上,据笔者所知,有的开具内税征管使用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有的开具税务便笺证明信,个别的携带“税务登记表”,五花八门。笔者认为,这些做法有欠妥当。一、开具“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缺乏法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在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可以使用的情况下,比照使用该条例规定的管理证明,是不合法的。
作者 时晓 段威平
机构地区 威海市税务局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1年第2期31-31,共1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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