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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注释(连载之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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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的种类“在当前的税收协定中,纳税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为了消除双重征税所采取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为简单起见,以下所述仅指所得税;但其原则也同样适用于财产税。” 1、免税法按照免税原则,居住国不能对这样的所得征税,即:根据协定可以在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或者来源国征税的所得(当然,该项所得不只是仅应在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或来源国征税)。
作者 刘金枝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1年第4期42-45,共4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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