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不应向村民委员会发放贷款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据对瑞安市上望、马屿等10个信用社调查统计,1990年1月至1991年6月累计发放的集体农业贷款中,由村级农机站、良种场、农副产品加工厂等企业单位承借的占35.1%,由村民委员会承借的占64.9%。在由村民委员会承借的贷款中,仅靠村民上交农业管理费作为还贷来源的占到80.7%。这一情况表明,基层信用社实际上已把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农业贷款的主要对象。据我国宪法规定:“
出处 《浙江金融》 北大核心 1991年第9期60-60,共1页 Zhejiang Financ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