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角债”成因之一,是银行对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监督不严,有章不循。从银行临柜收到企业的拒付理由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无合同,二是不按期交货,三是代销商品,四是货未到,五是经办人员不在,六是无款支付等等。上述种种,有付款单位开户行对企业无理拒付开“绿灯”的问题:也有收款单位开户行对企业盲目发货,滥办托收不亮“红灯”的问题。当前两地银行共同把好托收承付结算关至关重要。第一关是收款单位开户行应加强对托收承付凭证的审查。对销货单位提交的托收凭证是否具备《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出处
《浙江金融》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1期62-6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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