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理论的深入,人们逐渐扭转了对搭售的先天性排斥,对不同的搭售行为进行区分。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搭售行为时将"没有正当理由"作为限定条件,旨在引导执法者将有益的搭售从有害的搭售中分离出来。然而,现行法律对正当理由的界域尚缺乏明晰的划分,司法裁量权空间较大。因此,需要从行为后果出发,对搭售的豁免理由进行考量,在理解"正当理由"提高效率、维护竞争、增进公平本义的基础上厘清其界域,为完善搭售规制制度提供可资借鉴的思路。
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4年第3期85-88,共4页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