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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局限背景下情态证据的证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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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司法强调客观、具体和可描述化。同时,强制性的要求现实世界必须符合该"司法规则",否则,即为其所否定。但是,语言并不是先在的,更不是事实的唯一表现形式,司法单纯地要求事实的语言化和书面化是对现实世界的歪曲。古代的司法曾经极大的承认并运用情态证据;情态证据的运用也在现代司法尤其是西方司法中广泛存在。情态证据运用是一种对非语言因素的司法回应。情态证据具有即时性、依赖性、难以描述性、特殊效力性和可促成性。情态证据分为语言性情态证据、情感性情态证据和展示性情态证据。在证据归类上,语言性情态证据属于证人证言,情感性情态证据属于物证,展示性情态证据则当然属于展示性证据。
作者 蔡艺生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68-171,共4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课题"庭审阶段再生证据运用实证研究"研究成果之一 课题编号:GJ2012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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