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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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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成了经济法学研究的焦点问题,大家对其调整范围各持己见,但基本共识已经达成,即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一种基本形式,是保证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保障。另外,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要根据市场缺陷范围而定,市场缺陷的实质是什么?即无法真正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无论是在微观经济领域、还是宏观经济领域都不能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的市场竞争性,这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限制。本文不但确立了经济法调整范围的标准,针对当前争议大的法律调整问题也进行了分析,希望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 曹宇
出处 《经济视野》 2013年第11期-,共1页 Economic 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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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 1赖达清;唐敏.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A]{H}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2顾功耘;刘哲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A]{H}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3张瑾.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0(4):35-36.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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