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乡居保,县级经办机构在审核待遇时,经常出现待遇开始享受时间与申报核定时间不一致的情况。笔者发现,当两者之间的时间差,跨越了政府规定的不同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时段时,管理系统在核定待遇标准时,始终按照待遇开始享受时点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确定,并为给付行为。在国家标准已经上调的情况下,系统并不能相应调整,这种做法,显然肢解了参保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更背弃了国家政策的要求。如何科学合理地正确核发基础养老金?管理系统是否存在需要完善之处?如何完善?--这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
出处
《经济视野》
2013年第13期-,共2页
Economic 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