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成文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针对增值税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依据结算方式的不一样进行了具体的划分,其中划分的对象就是直接付款方式销售货物和预收付款方式销售货物两种。在这两种不同的结算方式下,增值税务的发生时间也讲述的十分详细。但是具体什么是直接付款销售货物,什么事预收货款销售货物,中国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为缺乏统一的解释,所以在实务中就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做法。本文就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为大家分析讲解两者之间的区别之处。
出处
《经济视野》
2013年第22期-,共1页
Economic 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