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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第267条第二款的适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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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267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对修订前刑法规定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扩大补充。由于行为人仅仅是携带凶器,实施抢夺中既不直接使用,亦不出示,加上“凶器”概念难以界定,极难分辩此情形下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易在司法实践中造成适用困难。本文试图从辨析其成立条件着手,作简要析解。
作者 李连博
出处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9年第4期31-32,35,共3页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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