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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量与说明书不符 告状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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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豆种种植后的实际产量与品种说明书介绍的有明显差异状告种子经营者的河南省三门峡市农民杜芳,经法院判决获得赔偿近万元。 2002年6月,杜芳花1000余元从被告胡某经营的三门峡市某种子经营部购买了300千克大豆种子种植,后发现结实率很低。
作者 文晖
出处 《农业知识》 2004年第7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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