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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利弊及进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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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赋予了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本文通过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利弊得失的分析,指出应取消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而将其定位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这样,既可以避免制度上的矛盾,又顺应了人权保障中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世界潮流。
作者 刘兰 黄翀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凉山大学学报》 2004年第2期79-81,共3页 Journal of Liangshan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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