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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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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的规定,经审查,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具备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并核发《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08年第6期47-47,共1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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