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加强兽药使用管理,保证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附件1),并确定了部分不需制订停药期规定的品种(附件2),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过的与本公告同品种兽药停药期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03年第3期10-16,共7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