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传销的界定与查处的法律依据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本刊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刘佩智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查禁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会议上阐明,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的突出表现是: 一、参加者通过交纳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或相应级别,以及取得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 二、在先的参加者靠发展后加入者交纳的费用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所决定; 三、参加者以交纳定额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获取高额回报的资格; 四。
作者 巩商
出处 《市场营销导刊》 2000年第Z1期17-17,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