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既注重依法惩治犯罪,又注重保证诉讼民主,维护公民权利,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刑事诉讼任务的要求,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取得成果的一个重要标志。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内容达110条之多,条文从164条增至225条,其中相当部分涉及公安机关,由此公安人员书写公安文书的任务更重,更求更高。目前我校在校大专生今、明年都将踏上工作岗位,提高他们写作公安文书、尤其是公安司法文书能力关系到公安机关执行"决定"的态度与形象,因此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出处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1997年第2期55-56,共2页
Journal of Shanghai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