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将原检察机关办理的大量经济案件划给了公安机关管辖。而早在1995年5月公安部《关于调整经保局、刑侦局对经济犯罪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已将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案件由刑侦局划给了经济保卫局管辖,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也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了相应的机构。新刑诉法实施后,公安机关能否尽快适应,容易出现哪些问题,又应采取哪些对策呢?笔者拟从以下两方面谈谈自己肤浅的见解。
出处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1997年第5期25-27,共3页
Journal of Shanghai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