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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加强对“不处理案件”的内部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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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公安机关加强对“不处理案件”的内部执法监督具有重要意义。需要纳入内部执法监督的“不处理案件”范围包括:不立案,立案后不处理,立案后又销案等7种。对此,必须明确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监督部门,使监督工作有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对“不处理案件”实行审核签章备查制度。
作者 王大坤
出处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1999年第4期6-9,共4页 Journal of Shanghai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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