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浅析公安行政诉讼不特定相对人的诉讼资格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公安行政诉讼不特定相对人系公安行政诉讼中与公安机关作出公安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应确认相对人可作为公安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并对受到侵害作宽范围认定,并坚持司法终裁原则,减少民众的忧虑。这符合立法精神,具有法律依据;可提高民众的参政议政意识;有利于监督公安机关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作者 张民
出处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1999年第4期32-34,60,共4页 Journal of Shanghai Police Colleg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