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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出租转让费法律风险如何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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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2009年,张某将一处商铺租赁给李某,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一)》中约定,商铺租期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1日,租金为每月3000元,另收取押金6000元。2011年8月,在征得张某同意后,李某将该商铺转租给王某,由王某向李某支付剩余期间的租金12000元和押金6000元。
作者 杨颖
机构地区 成务律师事务所
出处 《妇女生活》 2013年第6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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