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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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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牧发[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畜牧、农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和《解释》(见附件1、2)转发给你们,并就学习贯彻《解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解释》出台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由于追究破坏草原资源行为刑事责任缺乏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在草原执法实践中,对破坏草原资源的行为只能作出行政处罚,无法追究刑事责任,难以充分发挥草原执法的惩戒和震慑作用,造成各种破坏草原资源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13年第1期38-40,共3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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