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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吉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工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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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办医函[2013]54号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你们《关于申请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机打出证试点工作的函》(吉牧函[2013]176号)、《关于在试点地区启用"内蒙古自治区动物产品标识"和机打检疫证明的请示》(内牧函[2013]6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内蒙古自治区自2013年11月5日起,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试点工作。(一)自2013年11月5日起,在巴彦淖尔市、呼和浩特市。
机构地区 农业部办公厅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13年第11期48-48,共1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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