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办医函[2013]54号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你们《关于申请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机打出证试点工作的函》(吉牧函[2013]176号)、《关于在试点地区启用"内蒙古自治区动物产品标识"和机打检疫证明的请示》(内牧函[2013]6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内蒙古自治区自2013年11月5日起,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试点工作。(一)自2013年11月5日起,在巴彦淖尔市、呼和浩特市。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13年第11期48-48,共1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