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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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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现就新兽药监测期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新兽药监测期自新兽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二、监测期内的新兽药,每个品种,包括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只能由新兽药注册企业生产,但最多不超过3家(必要时,按注册排序确定);新兽药注册单位中无相应生产条件的,可以转让1家其他企业生产。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13年第3期63-63,共1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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