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办质[201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4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严厉惩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行为,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现就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司法解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13年第7期43-44,共2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