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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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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检发民字[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检察院对于2012年12月31日前受理但尚未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在2013年3月31日前审查终结。二。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13年第3期22-23,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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