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从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汉高祖至文景时期。这一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二是汉武帝以后。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汉代"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的提出,原因之一是为了避免秦朝专任刑罚之失。汉统治者认为,以德礼教化为先,人有犯罪再施之以刑罚,采用刚柔相济的两手,以期稳定社会秩序,达到长治久安,巩固地主阶级专政。这反映了汉代地主阶级在立法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因此,这一思想基本上为汉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承袭。
出处
《淮海文汇》
2013年第6期33-3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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