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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
作者 周大伟
出处 《华北民兵》 2013年第2期62-6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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