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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面部损伤致嗅觉障碍的法医学鉴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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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事故致头面部损伤的伤者,其嗅觉障碍在适用《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标准》评残时,暂不予以评定。这表明外伤性嗅觉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合理的维护,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司法鉴定宗旨。本文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浅探外伤性嗅觉障碍在司法鉴定评残活动中的适用。
出处 《中国法医学杂志》 CSCD 2013年第S1期100-100,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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