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张某在某塑编厂工作时受伤。治愈后,双方所属街道办事处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制作了笔录,张某和塑编厂厂长均在笔录上签了字。之后,张某和厂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塑编厂按照协议内容支付了张某11万余元赔偿费。几日后,张某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在调查过程中,塑编厂不予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张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审理过程中,塑编厂矢口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未出具任何证据。
出处
《农民文摘》
2013年第1期16-17,共2页
Farmer's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