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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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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二、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出处 《安徽水利财会》 2013年第4期24-2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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