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为了克服个人在现代社会的"无力"而出现的,其对于著作权人有着重要的意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应当为信托关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受托人",著作权人为"委托人",著作权人或其指定的人应为"受益人"。如此方能强化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使其为了著作权人的最大利益而恪尽职守。但是,受托人"非营利性"的限制、著作权信托登记条例的缺失以及信托财产范围的限制,使得用信托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着极大的困难。要想真正用信托关系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上述问题有待解决。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S1期81-86,共6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