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许霆案可以看出,一方面,不能在刑法条文规定的情况下,随意扩大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范围。否则就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使法官拥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必须从行为人当下的具体情形给予全面的衡量考虑,我们应当以司法解释的文本为准,为司法解释提供深入的学术论证,从而使期待可能性在司法解释上形成确定、合理的可超作性的标准。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S1期95-97,共3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