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犯罪,如何准确进行司法认定,对检察机关正确提起公诉意义重大。本文认为,无体物、不动产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而因犯罪而产生的物品以及犯罪工具都不是犯罪所得,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上游犯罪行为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上游犯罪的共犯则应结合具体司法实践予以认定。对行为人"明知"的判定,需要结合案件证据和其他事实作出综合判断。对本罪情节轻重的把握需要特别注意对情节显著轻微和情节严重的理解。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0-14,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