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改后刑诉法有关规定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法律监督权司法化,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得到明显增强。应正确处理司法化的法律监督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法律监督的司法化重心在于强化制衡、保障司法公正和推进依法行政;法律监督司法化的着力点在于程序设置的科学化、公正化、司法化;应当明确法律监督司法化与传统司法化的差异,针对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的职能部门,司法化改造的方式也应有所差异。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20-23,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